工商社論》適度放手 讓新財劃法從挑戰變契機

立法院院會投票表決「財劃法」覆議案,開票結果遭否決,覆議案不通過。圖/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院會投票表決「財劃法」覆議案,開票結果遭否決,覆議案不通過。圖/本報資料照片

對立法院三讀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行政院提出覆議案遭否決,維持原決議。政院所以認為立院修法版本窒礙難行,主要是中央可運用財源大幅被削減,可能造成部分施政無法順利推動或延續;其次是統籌分配稅款和一般性補助款規定不盡合理;最後則是修法未定日出期,不利各級政府預算秩序維護與執行。

本次財劃法修法確實有許多未竟之處,歸結原因之一,即在修法過程中,行政院始終聲稱在沒有取得共識前,原來版本就是最好的版本,並不願提出行政院修法版本,現在再抓著細節強調立法院版本有漏洞、不公平,除了淪為事後諸葛,明擺著不想認帳,要讓財劃法修正重回原點。

財劃法從精省後已25年未修正,修法自是大事,25年來的錢、權糾葛難分,重新分配財源時也要議定未來事權分配,絕不是簡單的事。但財劃法過去25年無法修正,不代表未來25年不能再修正,且財劃法修正只是第一步,收入分配改變後,對應的支出和事權自應調整。

換言之,當前重點不應放在財劃法是否覆議,而是要盡快二度修法,讓財劃法更精進,當務之急是重新訂定日出條款,後續再適時檢討垂直及水平分配公式;此外,盤點、修正地方制度法和各部會相關職掌法規,更是重中之重,在新的財源分配下,詳細檢視中央和地方權責及對應的施政項目及支出。

過去地方一再要求修正財劃法的理由,即是中央集錢、集權,中央本次提出覆議的原因之一也是錢權必須相符,財政收支劃分法強調的僅集中在「分錢」的部分,如何「分權」要從地制法等其他法規著手,中央若僅執著在財劃法而無視事權分配相關修法,反倒落實了多年來地方對中央集權又集錢的指責。

能力愈大,責任愈大,如果財劃法修正後分配地方更多財源,地方政府當然不能拿了錢卻不辦事。透過本次財劃法修正,從精省以來的相關事權,包括中央承接省府的部分,或之後新增的政策,是不是還要靠中央政府一肩扛下,或把部分責任下放地方,存在討論空間,也有助地方自治的落實。

財政部對財劃法修法影響表示,中央政府114年總預算歲出3.1兆元,假設扣除法定義務支出1.8兆元,只剩1.3兆元,財劃法造成中央財源大減,中央政府平均要刪減28%預算,除國防支出可能受影響,育兒津貼、公共托育補助和租金補貼,都不排除會刪減。

且不論先前總統賴清德提出編列特別預算增加國防支出,諸如國防和外交等工作不可能下放給地方,理應由中央負責;但諸如租金、托育補貼或育兒津貼等,是不是一定要由中央執行,還是回歸各地方政府,答案並不絕對,更不應以此做為阻礙修法的正當理由。

此外,財源不論分配給中央或地方,政府同樣都必須遵守財政紀律,減少舉債、健全財政和支應施政應是優先項目。除了調整和重新臚列地方政府在財劃法修法後應立法執行的政策、責任和辦理事項,地方政府預算編列也必須有較目前更嚴格的規範,以免地方政府不事生產、坐吃山空。

面對財劃法修正,中央政府必須更務實,例如重新檢視中央政府預算編列,減少非屬法定義務支出的項目,量入為出;對於國營事業或特別保險基金虧損,則可思考透過政策調整和改革,盡可能使其減少虧損或能自負盈虧。更重要的是,改變過往大小事一把抓的思維,透過修法讓地方承擔應有責任。

聖嚴法師有名的12字箴言:「面對它、接受它、處理它、放下它」。首先要面對問題,才有辦法處理問題,中央政府對於財劃法的心態也應如此,若行政院的重點仍放在「把錢找回來」而非「把事放出去」,財劃法勢必是窒礙難行的無解僵局;但中央若可調整心態,財劃法亦有可能是讓地方轉骨長大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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