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經常性薪資差距2.79倍,其誰能信?統計方法應予改正
主計總處日前公布十等分位「經常性薪資」差距,這本是政府統計的一大進步,可惜的是,此一統計方法,一方面低估了高薪者,另一方面高估了低薪者,以致經常性薪資差距只有2.79倍,果真如此平均,豈不天下太平?何以十多年來每次發布薪資數字,總要招來不盡的抗議與嘲諷?
為了解所得、財富及薪資分布,經濟學家通常會以五等分位、十等分位甚至二十等分位的統計加以評估,以本次公布的十等分位經常性薪資為例,就是把國內844萬名受僱者依其所領的月薪,由低而高排序,然後分成十等分,如果第九分界點(贏90%者)除以第一分界點(贏10%者)的倍數擴大,就代表不均度上升,如果倍數降低,就代表薪資分布趨向均勻。
十等分位統計原本沒問題,然而將第九分界點視為高薪,以第一分界點當做低薪,問題就大了。從統計量的充份性而言,這兩者並不能代表高薪、低薪,充分統計量須涵蓋所有的資訊,因此高薪者不能以第九分界點為代表,應替之以前10%的平均數,同樣的,低薪者也應由第一分界點改為後10%的平均數。
想想,今年前三季經常性薪資第九分界點76,728元,這個薪水雖然還不錯,但能算高薪嗎?自然是不行,取第九分界點,形同忽略前10%的高薪者,少了這麼重要的資訊,怎能反映高薪者的薪資變化?而第一分界點27,470元就是基本工資,係政府決定的,後10%受僱者的薪資變化不在其中,如此自然也難以代表低薪者。一個無法代表高薪者,一個無法代表低薪者,兩者差距2.79倍又豈能被視為高低薪資差距?此理甚明。
以十等分位來觀察薪資分布是對的,但取第九分界點、第一分界點的比值來呈現薪資差距就不對。那該怎麼做才對?很簡單,從統計充分性來說,應該觀察前10%平均數與後10%平均數的比值,如此統計,納入極端高薪者,也納入了低薪族群,所算出來的比值(倍數),才能正確反映薪資差距。
舉個例子,民國91年以前(含91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所呈現個人所得分布,是採「已分配要素所得」十等分位組統計,92年以後改列「可支配所得」十等分位組,95年起再改成「可支配所得」十等分位組分界點。表面上看,都是十等分位,但是用「已分配要素所得」時,91年的差距是51.9倍,改用「可支配所得」後,91年已降至9.9倍,最後改版為「可支配所得」分界點之後,同樣91年竟已降至4.6倍,同樣都是所得差距,但卻有天壤之別。
這告訴我們,除選用不同定義的所得會影響統計結果,採分界點更將導致所得差距被嚴重低估,如此低估所得分布惡化的風險,豈是統計理論原意?如今經常性薪資分布統計,又採分界點概念,以致十等分位薪資差距僅2.79倍,還不及五等分位所得差距6.12倍一半,兩相比較,其誰能信?
年初以來,主計總處兩度改版薪資分布統計,其認真的精神,我們要給予高度肯定。然而,美中不足的是,沿襲家庭收支思維,採分界點所呈現的薪資差距,已註定無法反映真相。想想,2.79倍這個數字居然還創下近五年最低,環視周遭薪資環境,統計官員難道不會懷疑:「這真能代表台灣的薪資差距嗎?」
我們建議,這項十等分位分界點的統計可以保留,但還得多加三項統計:(1)編製十等分位的各組分布比例;(2)前10%與後10%的經常性薪資差距;(3)估算吉尼係數(Gini's concentration coefficient)。如此我們可以從不同層面去了解上班族的薪資分布情況,也有助於府院當局了解民心,不致誤判情勢。
1977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歐林(Bertil Ohlin)曾說:「經濟學的任務之一就是探討世界發生了什麼事,然而,世上只有少數事物可以直觀而了解,因此必須仰賴數字。」由此可知,統計數字的重要,些微之誤,可能招來不測之禍,若能依我們上述建議,增加吉尼係數等三項統計,則薪資分布統計自可成為決策的指南針,否則年初努力至今皆白忙一場,非僅可惜,若因此誤導決策,罪過就大了,主事者應深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