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兩岸問題」!繼承中國房產 也需列遺產稅申報
【文/記者朱語蕎】
▲繼承中國房產,也需併入國內全部遺產報繳遺產稅。(資料照)
因兩岸經濟交流頻繁,民眾也常會在大陸地區置產,國稅局提醒若被繼承人死亡時於中國遺有房屋者,應併同於我國境內的全部遺產報繳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遺產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若本法及其細則無規定者,依市場價值估定。
繼承人於申報被繼承人在中國的房屋時,應依市場價值估定,可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或提供被繼承人原始買賣合約書及足資證明客觀市價之資料估價認定。
國稅局舉例表示,A君繼承父親中國房屋1棟,經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該房屋價額折合新臺幣為400萬元,依規定,應將該房屋估定價額併入遺產總額中,於其父親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國稅局呼籲,繼承人若因疏忽致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被繼承人遺留中國的動產及不動產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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