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股跳水 賣海外證券求生小心踩這雷
近年來投資國內外金融商品風氣盛行,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投資國內上市(櫃)、未上市(櫃)股票及國內基金證券交易所得,雖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至本條文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依此,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之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為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範圍,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納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透過A銀行申購國內基金,並於112年度申請贖回,113年初接獲A銀行寄發112年度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單,載有甲公司112年度處分國內基金利得新台幣200萬元,而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70萬元,甲公司以該處分利得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致漏未揭露,亦未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申報,經該局查獲短漏報基本所得額200萬元,除就基本稅額25.2萬元{〔(200萬元+70萬元)–本條例第8條規定得扣除金額60萬元〕×12%=25.2萬元}與一般所得稅額14萬元(70萬元×20%=14萬元)之差額,核定補徵基本稅額11.2萬元(25.2萬元–14萬元=11.2萬元)外,並依本條例第15條規定予以處罰。
營利事業自行檢視基本所得額,如有未加計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疏忽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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