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9號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判決結果

日 期:2021年06月11日

公司名稱:震南鐵 (2071)

主 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9號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判決結果

發言人:陳秀妍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蔡○紀等12人。

[被告]高雄市政府。

[參加人]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訴字第19號

4.事實發生日:110/06/1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原告因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環署訴字第

1070055493號環境影響評估法訴願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

政法院於108年5月2日因上述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裁定本公司應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2)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110年5月27日判決認為本件應從頭進行開

始環評程序(送環保局預審,再辦理後續刊登於特定網站並舉辦公開

說明會等),並認為環說書有基於不完足事實認定等,而撤銷原處分。

(3)關於環評程序部分,因目前法院實務上未有類似案例可供參考且是

否屬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範圍,將來最高行政法院是否會有不同見解,

尚難預料。至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有不完足事實認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是否有逾越行政機關高雄市政府環評委員之行政裁量範圍,最高行政法

院尚可能有不同見解。

6.處理過程:本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訴

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民國107年5月15日高市府環綜字第10735350301號

公告)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高雄市政府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會與律師審慎評估研究,將積極提起上訴,

以捍衛公司及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