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法規-農舍
農舍
台灣近年各地興起造屋農舍風潮,透過購買較便宜的農地,規劃建造民宿等。事實上,台灣農地使用有其相關限制,依據2000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法規定,申請興建農舍者戶籍所在地和農地需要在同一縣市,且取得土地和戶籍登記的時間都須屆滿2年。
至使用面積上,按規定一般申請興建農舍的農業用地面積不能低於0.25公頃,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面積也不能低於其農地面積的90%。如果土地為都市計劃區內,農舍單層面積與容積最大為200坪,高度不得超過14米,若土地在都市計劃區外,農舍總樓地板面積最多約149坪,單層面積最大為100坪,高度則不得超過10.5公尺。
在身分限制上,農地買賣雖然已不限於農民,一般民眾也可買賣,但若要申請興建農舍,必須要先花時間在土地栽種農作物,取得農業使用證明,爾後還需要在所購買的農地縣市,設籍滿2年,才能開始興建農舍,同時取得使用執照滿5年後,才可以移轉。依法規來看,2000年前就有農民身分則稱為「老農」,買賣農地不用受身分限制和面積限制;2000年後取得農地者可稱作「新農」,興建農舍的規範須符合上述條件。
目前農舍的爭議點在於,雖然農地興建農舍是被允許,現行卻出現多數人擁有農地後不事生產,於是農委會在2010年10月15日發佈行政命令,下令特定農業區禁建集村農舍,以期讓農地視整體環境而論,讓農舍朝向合理、合法的方向來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