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勞權指南1】特休沒用完要換錢! 留意「特休假7地雷」勞工可申訴
2024年進入尾聲,不少勞工特休假尚未休完,勞動部提醒,如果特休未休完,除非雙方約定同意遞延到明年使用,否則無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都應結清發給員工。此外,關於特休假爭議層出不窮,勞動部點出7大最常見的雇主違規項目,包括工作滿一年只給特別休假7日、雇主強制安排特休假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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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基法》規定,當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就要給予特別休假,勞雇雙方可以協商,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的期間、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會計年度、學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的期間,使用特休假。
無論原因 特休未請完都要換成工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年終將近,約定以曆年制為特別休假請休期間的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因年度終結而未休的特別休假日數,除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
特休結算年度依雙方約定
勞動部說明,特別休假原則上必須在勞工服務滿半年或是一年後,才能取得請休的權利,也就是俗稱的「周年制」。考量實務上勞雇雙方多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自行約定的年度給假模式,已為慣例且行之有年,勞動基準法也允許勞雇雙方依照約定的年度模式計給特別休假。
特休換薪要在發薪日給 最晚在結算日後30天要發
但不論約定用那一種方式給假,只要是年度終結未休畢的日數,除經勞工提出,並經雇主同意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雇主均應發給勞工未休日數的工資。有關發給工資的期限,必須在契約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或至遲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
至於遞延至次一年度的日數,於次年度終結時如仍未休畢,雇主也必須按照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的基準計發工資。
常見特休假7地雷 勞工「被違規」可申訴
勞動部日前公布關於特休假最常見的七大違規項目如下:
1.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而未結算未休日數工資
2.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工資
3.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
4.雇主逕自排定勞工的特別休假
5.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
6.勞工工作滿一年只給特別休假7日
7.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別休假均直接折發工資
勞動部提醒,特休是勞工的基本權益,除了結算年度未休日數外,雇主也應遵守相關規範,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