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有價證券及外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一)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於本基金到期日前之二年或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者,不在此限。(二)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含)後,應符合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美國優質投資等級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所謂美國優質投資等級債券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於美國證券交易所或美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債券,或由美國政府、其行政機構或機關所保證、發行、承銷、註冊掛牌之債券,或註冊於美國之公司或金融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依據彭博資訊(Bloomberg)顯示,該債券之涉險國家(country of risk)為美國。(2)債券之信用評等或債券保證人、發行人之長期信用評等,符合標準普爾(Standard &Poor’s)評等等級BBB-以上(含)或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s Investors Service)評等等級Baa3以上(含)或惠譽國際信用評等公司(Fitch Ratings)評等等級BBB-以上(含)之其中二家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2.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年後,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於本基金持有之債券到期後,投資短天期債券(含短天期公債),不受前述(二)第1目所訂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及美國優質投資等級債券之比例限制,惟短天期債券(含短天期公債)之信用評等或其債券保證人、發行人之長期信用評等應符合前述(二)第1目(2)任一家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等級為BBB-或Baa3以上(含);惟資產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