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以下簡稱本國子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及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ASDAQ)及韓國店頭市場(KOSDAQ)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以下簡稱外國子基金),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應符合下列投資規範:i)投資於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本數);
ii)投資於債券型子基金(含固定收益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本數);
iii)投資於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每季平均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