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含);其中投資於「美國 ESG 相關」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含)。(2)前述「美國 ESG 相關」有價證券係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該有價證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於 Bloomberg 資訊系統分類為美國者;或於美國證券交易所交易者;或美國註冊企業所發行而於外國證券交易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者;2)屬於 ESG 概念者,所謂「ESG 概念」須同時符合以下定義:A.由 MSCI INC.所公佈之「MSCI ESG RATINGS」評級在 A 級(含)以上之公司;B.排除軍火、菸草大麻、情色等具爭議性的產業;排除經理公司訂定具 ESG 風險之「投資排除名單」;排除具高碳排影響之公司及其他認定具爭議性之公司; C.選取符合「MSCI ESG RATINGS」之 E、S、G 三分項至少有二分項為同產業前1/2之公司。(3)本基金整體持股加權平均「MSCI ESG RATINGS」評級應達 A 級(含)以上。(4)經理公司應於每年1月、7月第10個營業日檢視「美國 ESG 相關」投資組合是否符合前述(1)及(3)之限制,若不符合,經理公司應於1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該限制。(5)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1)及(3)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