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國內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基本投資方針(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①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②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新興市場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60%)(含)。前述所稱「新興市場債券」包括:由新興市場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該債券計價幣別屬於前述國家或地區之當地貨幣者。
上述所稱新興市場之國家及地區係指前一季底之JP摩根全球新興收益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 Global Index)、JP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指數(JP MorganCEMBI Broad Index)或JP摩根全球新興市場當地貨幣多元債券指數(JP MorganGBI-EM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等任一指數之成份國家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