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自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 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於 基金到期日前之二年內,不受前述存續期間之限制。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 後: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
2. 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 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前述所稱「新興市場國 家或地區」係指符合國際貨幣基金(IMF)所定義之新興及開發中經濟體 (Emerging and Developing Economies),或JP摩根全球新興市場債券 指數(JP Morgan EMBI Global Index)、JP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Index)等任一指數成分之國家或地區,前開指數成 分國家或地區詳如公開說明書【詳附錄十五】。本基金原投資之新興市場國 家或地區,嗣後因公開說明書所列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時,本 基金得繼續持有該國家或地區之債券,惟不計入本目所述之投資比例;若因 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者,致違反本目所述之投資比例限制時, 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本目所述 投資比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