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 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且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 投資於墜落天使高收益債(Fallen Angel High Yield)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六十(含)。前述「墜落天使高收益債(Fallen Angel High Yield)」係指該債券於發行時之信 用評等屬於投資級債券,但該債券因信用評等遭調降為非投資級債券者。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 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升,致使該債券不符合第3.款「高收益債券」定義時,則該債券不得計入 本目所述之投資比例;若因債券信用評等調整而不列入者,致違反本基金投資比例之限制時, 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本目所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2. 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 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3. 前述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惟如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 為高收益債券者,該債券即屬高收益債券。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 從其規定: (1) 政府公債: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第 1 目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列所述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 評等機構評等。但可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 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 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列所述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該受益證券 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列所述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