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 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之有價證券,並依 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 為一年以上(含),三年(含)以下。且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
(1)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債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 十(含)。所謂「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債券」係指由任一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 行而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進行交易之債券,或由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國家 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所謂「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係指符合國際貨幣 基 金 (IMF) 所 定 義 之 新 興 及 開 發 中 經 濟 體 (Emerging and Developing Economies),或 JP 摩根新興市場多元債券指數 (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多元債券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 等任一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本基金原投資之新興 市場國家或地區,嗣後經前述指數編製機構刪除,本基金得繼續持有該債券, 惟不計入本目所述之投資比例;若因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者, 致違反本基金投資比例之限制時,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 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本目所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3)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本 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整,致使該債券不符合以下「高收益債券」定義時,則該債券不得計入前述「高收益債券」百分之六十 之範圍,且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 合前述投資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