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
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
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中華民國之上市、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經臺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
或上櫃之興櫃股票(以下簡稱興櫃股票)、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臺灣存
託憑證、公司債(含可轉換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附認股權
公司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承銷中公司債或金融
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證券交易市場交
易之反向型 ETF、槓桿型 ETF)、商品 ETF、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
貨信託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不動產證
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
證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二)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可投資之國家詳如基金公開說明書,嗣後如有更新或調
整,應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八項第六款規定向金管會報備並公告):
於外國證券交易所或經金管會核准投資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
票)、NVDR、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參與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及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由外國國家或地區或機構所
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
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及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
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符合美國 Rule144A
規定之債券)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
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