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原則上,本基金之三檔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至2027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股票型基金、股票型 ETF 之總金額不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五(含);自2028年1月1日起至2037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股票型基金、股票型 ETF 之總金額不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八十(含);自2038年1月1日起至2047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股票型基金、股票型 ETF 之總金額不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含);自2048年1月1日起投資於股票型基金、股票型 ETF 之總金額不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