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外國有價證券:
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及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放空型ETF(Exchange Traded Fund)、商品ETF 及槓桿型ETF);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3.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依修正後之規定。
4.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交易之人民幣計價之股票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