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債券及其 他固定收益證券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投資於股票、存託憑證及股票 ETF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惟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為提升 基金操作彈性及投資效率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限制,經理公司將參照全球總體經 濟表現、貨幣政策等,並於經理公司投資決策會議決定當時景氣循環位置(景氣循環位置分 為谷底、復甦、繁榮、高峰、衰退、蕭條等六個不同的階段)調整為投資於股票之總金額不 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有關前開景 氣循環之說明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之「投資策略」說明;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 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第4 款第(4)目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