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以下合稱子基金)。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境外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五,且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其中投資於債券型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部分,每會計年度平均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八十。前述每會計年度平均係指基金於每會計年度終了之日,依該會計年度每日持有債券型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之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總數,除以該會計年度之總天數所得平均比例,但本契約終止前一個月,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者,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本基金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並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或買入短期票券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前述方式保持之資產比率得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