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有價證券及外國有價證券。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且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含)後,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之限制:
(一)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以上,其餘資產之運用以貨幣市場工具及投資於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以上之債券為限;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二)投資於下列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1. 以人民幣計價之債券
2. 由中國大陸地區、香港或其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3. 由中國大陸地區、香港以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中國大陸地區、香港市場所發行或交易之債券
4. 依彭博(Bloomberg)資訊系統顯示「涉險國家」為中國大陸地區或香港之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