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臺灣存託憑證、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政府公債、公司債(不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2)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