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 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 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 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 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 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股 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 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 槓桿型 ETF,前述 ETF 包括 追蹤股票指數及債券指數 之 ETF)、存託憑證、認購 (售)權證、認股權憑證、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 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 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 (含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 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交換公司 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 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 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 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 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 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 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 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 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 櫃契約之興櫃股票。並依 下列規範進行投資:(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股票、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其中投資於符合最近三年稅後淨利成長率平均達10%(含)以上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其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持股總額之百分之五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