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亞太地區(不包括日本)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與上櫃之股票(含承銷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存託憑證、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以在澳洲、紐西蘭、大陸地區、香港、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印度、印尼、菲律賓、巴基斯坦、越南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於上述國家或地區內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存託憑證(包含上述國家發行但於美國、英國及盧森堡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所交易之存託憑證) 、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或符合金管會規定的評等之一定等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依修正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