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金四至六年機動到期全球富裕國家投資級債券基金-累積型-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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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 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 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 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金 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 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基金(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及 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相關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二) 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外國有價證券: 1.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 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 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符合美國 Rule144A 規定之債券)及本 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並應符合金管會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2.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封閉式固定收益型、貨幣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追蹤、模 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含反向型 ETF 及槓 桿型 ETF)。 3.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 之固定收益型、貨幣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4.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 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 結構型債券。 (三)原則上,自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 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 需,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二年六個月內,不受前述存續期間之限制。本基金 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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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型 | 均衡型 | 增長型 |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學系研究所 經歷:元大投信投資二部專業經理 2015/7/1-2015/9/30 元大投信投資三部專業經理 2014/4/1-2015/6/30 元大投信固定收益投資部專業經理 2011/8/15-2014/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