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永昌低波動多重資產基金
11.83美元0.06(0.51%)
2024/10/01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 投資於前述八之國內外之外幣計價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外幣計價之股票(含承銷股票、特別股、存託憑證及 參與憑證)、債券(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槓桿型 ETF、反向型ETF及商品ETF)、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 項目之資產等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二) 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 前述比例之限制。本款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2.依本基金淨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本基金任一或合計投資金額占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或非預期事件之重大變動(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等)、金融市場(股市、債市與匯市)暫停交易、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 可抗力情事,致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2)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兌; (3)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5%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 率累計跌幅達8%以上; (4)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A.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 數)。 B.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 本數)。(三)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一)款所 列之比例限制。 (四)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 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 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或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 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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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台大政治系國際關係組 經歷:華南永昌投信新金融商品部研究員 華南永昌投信債券部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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