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違反銀行法,可能沒收不法所得

【時報-台北電】金管會主委顧立雄18日回答立委吳秉叡質詢時表示,銀行法目前罰鍰上限1,000萬元,「拉高是一定的」,但大陸法系一定要訂上限,要拉高多少金額,需再與業者等討論。

至於吳秉叡建議比照刑法、沒收違反行政法者的不法所得,顧立雄說:「可以來考慮」。

顧立雄解釋,目前證交法即有類似機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1/2」,例如銀行法若提高罰金上限到1億元,但若銀行不法所得被認定是10億元,金管會即可在10億元範圍內加重罰鍰,但是否要增加這機制,目前仍要討論。

立法院財委會昨初審通過銀行法、金控法、信合社法、信託業法、票金管理法、證交法、保險法、投信投顧法等修正案,主要是比照形法修正「沒收」等相關規定,將現行法規「犯票所得」,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也就是說,目前僅是犯罪直接取得財務或財產利益,修正後即會擴大到違法行為所得,包括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修法過程中,投保中心爭取以證交法特別法的位階排除刑事訴訟法,現行是刑事判決沒收相關財產確定後一年內要申請分配,但投保中心是代表投資人,要提起民事訴訟時間較長,且即便投保中心假扣押相關財產,也不能參與分配,因此要求保留可對犯罪所得或第三人取得的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彭禎伶/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