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定幣誰來管?一文看懂央行、金管會權責怎麼劃、他國監管趨勢及我國挑戰

儘管央行、金管會都認為穩定幣可能對金融穩定帶來影響,但台灣在穩定幣法規的立法進程中顯得遲緩,不僅主管機關不明。雖然金管會限制業者只能發行「非穩定幣」,倘若業者真得發行穩定幣,其實也無法可管。

穩定幣(Stablecoin)是一種加密貨幣,其價格基本上是與單一資產或一籃子的資產(如美元或其他法定貨幣、商品等)掛鉤,以確保價格的穩定。近年來穩定幣應用已開始擴及實體經濟,作為支付用途,引發各國金融監管機關重視。

央行在最新報告中多次指出,穩定幣屬「具支付性質的虛擬資產」,而我國虛擬資產如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者,其交易平台業者主管機關為金管會。然而,金管會則認為,穩定幣若成為廣泛的支付工具,可能會影響國家的貨幣主權、貨幣與外匯政策及金融穩定,將涉及中央銀行權責。

穩定幣為什麼重要?

截自央行報告
截自央行報告

根據 CoinMarketCap 網站,穩定幣總市值約 1,244 億美元,占全體虛擬資產市值約 12%。但透過穩定幣進行虛擬資產交易占比卻高達 81%。穩定幣的市值雖占虛擬資產總市值的比重不高,但已成為虛擬市場的主要交易媒介。

近年來,穩定幣應用已開始擴及實體經濟,作為支付用途。如美國最大第三方支付公司 PayPal 宣布發行美元穩定幣(PYUSD),用戶可在消費結帳時以 PYUSD 進行支付,PayPal 可依照商家的要求,先將用戶的穩定幣轉換為美元再交付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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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穩定幣的虛擬資產交易占比

截自央行報告
截自央行報告

各國如何監管穩定幣

日本:

  • 日本金融廳(FSA)今年6月完成「支付服務法」修法,對於與日圓或其他國家單一法幣掛勾的穩定幣視為一種電子支付方式,比照傳統電子支付納管,僅銀行、資金移轉服務業者信託公司得發行。

    • 銀行:穩定幣視為「存款」,受到銀行既有的監管規範,且與銀行存款一樣受存款保險保障

    • 資金移轉服務業:穩定幣為持有人對該業者的「債權」,必須以低風險、高流動性資產的安全性資產(如現金、約當現金或政府債券等)或銀行保證等作為保障。

    • 信託公司:穩定幣為「信託受益權」,信託公司應將對應的信託資產,全數以銀行存款的形式持有。

  • 其他形式的穩定幣(如演算法穩定幣等),則比照比特幣等虛擬資產方式納管。

新加坡:

  • 新加坡金管局(MAS)今年 8 月 15 日公布穩定幣監管架構,預告將修訂「支付服務法」,對與新加坡貨幣(新幣)或十大工業國(G10)法幣掛勾的單一貨幣穩定幣進行監管。

  • 法幣穩定幣發行人必須向 MAS 提出申請並經核准,且不得從事其他會帶來額外風險的活動,如投資其他公司、向所投資的公司提供穩定幣借貸或質押等非支付服務。

  • 非銀行機構發行人採分級管理

    • 流通規模超過 500 萬新幣:發行人最低資本額為 25 萬新幣,並需繳交保證金,可從事多種支付服務,交易金額無上限。

    • 流通規模未超過 500 萬新幣:發行人最低資本額為 10 萬新幣,無需繳交保證金。每月交易金額設有總額限制,例如任一種支付服務的每月交易金額不得超過 300 萬新幣。

英國:

  • 英王查爾斯三世今年 6 月 29 日簽署「金融服務及市場法」,其中具支付性質穩定幣列為優先監管範圍,至於非支付用途穩定幣則納入下一階段監管。

  • 穩定幣發行、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經金融行為監理局(FCA)核准,使用穩定幣的支付系統,如設計不良或營運中斷會對使用者造成嚴重後果者,須經英國財政部指定(designation order),由支付系統監管機構就促進競爭、創新及保護使用者權益等方面進行監管。

  • 具系統重要性的支付系統營運者及服務提供者,需經英國財政部認可,並就促進競爭、創新及保護使用者權益等方面進行監管。英格蘭銀行(BoE)則就金融穩定方面協助監管。

歐盟:

  • 歐盟今年 5 月 16 日通過「加密資產市場規範(MiCA)」,將各類虛擬資產(包括穩定幣)廣泛納管,主管機關為歐洲銀行監理機關(EBA);預計 2024 年 6 月施行。

  • 與單一法幣掛勾穩定幣稱為電子貨幣代幣(Electronic Money Token, EMT),其功能類似具儲值功能的電子支付工具,限經許可的信貸機構、電子貨幣機構(類似我國電子支付機構)發行,

  • EMT 如達到系統重要性門檻,須遵守更高的監管要求,例如流動性、支付互通性及自有資金等應適用更高標準。

美國:

  • 美國目前在聯邦層級沒有專責虛擬資產監管的機構,由個別聯邦監理機關自行監管。但美國眾議院今年 7 月 27 日已通過「2023 年支付型穩定幣法案」,旨在建立聯邦層級的監管架構。

  • 該法案賦予聯邦主管機關訂定細則權力,並得對違規業者施以罰則,包括暫停或終止其發行等;並對穩定幣的發行和運作制定規範,包括準備資產、贖回、業務限制、資訊揭露、資本要求和資產區隔等。

  • 法案後續尚須經繁複立法程序,包括眾議院全體會議通過、參議院審查及美國總統簽署等,爰實際規範內容仍待完成立法程序後方能確定。

台灣如何監管穩定幣

央行報告指出,我國虛擬資產如具金融投資支付性質者,其交易平台業者主管機關為金管會,此係符合國際間的監管發展趨勢,亦切合國內實務監管作為;穩定幣即具支付性質的虛擬資產,亦須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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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穩定幣因具有電子支付特性,係屬「具支付性質的虛擬資產」,其發行及業務營運將涉及我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規範,應由監管機關參考主要國家作法,適度修訂相關規範,將其納管。

然而,金管會指出,穩定幣目前為止還沒有主管機關,除非到了成熟階段,或即將要出世,才會釐清主管機關是誰。金管會指導原則指出,「穩定幣若成為廣泛之支付工具,可能會影響國家的貨幣主權、貨幣與外匯政策及金融穩定,將涉及中央銀行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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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國內業者是否能發行穩定幣,金管會僅回應,「虛擬資產的法規建制會交易面先行,發行面(法規)通常會在交易面(法規)之後。」金管會 9 月 27 日公布虛擬貨幣指導原則裡,限制業者只能發行「非穩定幣」,「穩定幣目前沒有法則可以發行,也還不知道怎麼去處理」。

雖然金管會限制業者只能發行「非穩定幣」,倘若業者真得發行穩定幣,其實也無法可管。目前指導原則並無罰則,只是提供業者遵循方向,最後落實還是要等公協會自律規範出來,才有約束力。而「虛擬通貨商業」業別 8 月中才公布,需 60 天預告期,最快 10 月中才能送件成立公協會。

金管會引用央行報告強調,目前各國穩定幣發行面的法制還在發展當中,沒有一個廣泛的實例可供運用。況且分散式帳本技術(區塊鏈)也還無法滿足支付交易所需的高頻、大量且即時清算的要求,因此其提供支付效率上的可行性仍在評估中。

另外,金管會強調,鑒於穩定幣對金融穩定有一定程度之影響,將跟央行來共同研商相關政策跟規範,並觀察國際市場及監理規範發展情形後,再適時對境內穩定幣進行管理。

核稿編輯:湯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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