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勞動部放寬:全台25萬家事業單位加班免開勞資會議、不用遭罰

【時報-台北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變形工時)、第32條(加班)、第34條(輪班)及第36條(七休一)等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規定,但有部分超微型事業單位雖然已徵得勞工同意,但卻因為未有勞資會議受罰,勞動部放寬僱用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推估約有25萬家企業、占全台56萬家事業單位逾1/3的超微型事業單位,只要徵得個別勞工同意者,視為經勞資會議同意。

據統計,2019年至今約有13家3人以下的超微型事業單位因為拿不出勞資會議同意加班遭開罰,勞動部條件司司長黃維琛表示,過去曾傳出有如手搖飲、藥局等員工甚少的單位,有給足加班費、也符合加班時數,但卻因為未開勞資會議遭開罰等案例。

黃維琛說,希望勞檢員的檢查重點放在加班費有無給足,工時是否符合法規規定,不希望把大炮拿來打小型事單位。(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林良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