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劣油當食用油,北海油脂大逆轉判無罪

【時報-台北電】5年前檢方起訴指控北海油脂、協慶公司負責人呂青協、呂黃麗華夫妻混油製成豬油販售,一審依違反食安法將2人各判刑4年半及4年、2家公司各判罰600萬元及300萬元,但二審認為檢察官舉證不足逆轉改判無罪,檢方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本案導因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在2014年9月19日參加屏東地檢署召開的餿水油食安聯繫會議,依會議資料認其轄內北海公司涉嫌進口非食用之油品,而以食用油販售,檢方主動偵辦調查後,將北海油脂及協慶公司負責人起訴。

台南地院審理後認將呂青協夫妻被控將製作豬皮革前所刮取之低劣皮下油脂用以製造食用油部分判處無罪,至於被訴將混合油及牛油製成豬油部分判決有罪、公司也須受罰。

台南高分院認為,檢方舉證無法證明呂青協夫妻購入混合油而摻雜製造,及自行進口混合油及牛油而混摻製造豬油,況且其油品經鑑定後符合食用豬油之各類脂肪酸之CNS國家標準,因此逆轉改判無罪,檢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新聞來源:中時 林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