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賴素如條款」三讀,羈押被告辯護人有閱卷權

【時報-台北電】立法院今天三讀《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辯護人有閱卷權,此條被亦外界成為「賴素如條款」;若要限制辯護人取得相關卷證,檢察官須到庭說明。

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涉收賄被收押,律師要求閱卷被拒因而聲請釋憲,大法官釋字做出第737號解釋認為,偵查中的被告和律師,無法得知檢方聲押理由的具體內容和有關證據違憲,要求司法院1年內修法,4月28日到期。

三讀條文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不過,修法亦設有但書,檢方若在聲請羈押時,認為有湮滅證據、串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可先行說明理由,限制、甚至禁止被告律師查閱;若要限制辯護人拿到相關卷證,檢察官必須要到庭說明,再由法官裁定限制方式。

另,修法也新增「強制辯護」規定,偵查中的羈押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新聞來源:中時 周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