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喬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7年10月12日
二、受裁罰對象: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曾○○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7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5年6月27日至106年6月26日間、106年6月28日至107年1月23日間取得上市有價證券,各期間累積取得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4,519,176元、310,401,190元;另該公司於106年2月16日至107年1月18日間處分該上市有價證券,累積處分金額為312,316,854元。該公司未於累積取得或處分上開有價證券金額達3億元之即日起算2日內進行公告,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7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