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不是免稅?他送太太千萬房竟被課「6%稅金」!關鍵出在「這條例」⋯遲繳再罰1%怠報金
【文/李寧】由於夫妻之間相互贈與房地,除了免課徵贈與稅外,也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一名先生為體恤太太全職照顧家庭的辛苦,特別將價值上千萬的房產贈與妻子,沒想到卻接到國稅局寄來的補稅通知書,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免課徵贈與稅;而《土地稅法》第 28-2 條規定則指出,夫妻相互贈與的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加上自2022年開始,贈與免稅額提高,從原先的每人每年220萬元,往上拉高到244萬元,明顯增添民眾在資產配置上採取「贈與」的意願。
然而,日前一名先生將價值上千萬的房屋贈與給老婆,卻接獲稅捐單位寄來補繳「契稅」的通知書;民眾疑惑,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為何贈與房屋卻要報繳契稅?
事實上,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說明,夫妻間贈與財產的確免徵贈與稅,但依據《契稅條例》第 2 條,「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也就是說,不管是配偶、父母與子女間的房屋移轉,只要符合上述列舉範圍,都是契稅的課稅範圍;屏東縣財稅局提及,《契稅條例》並無配偶間贈與房屋得免徵契稅之規定,故配偶間相互贈與房屋就應申報繳納契稅。
地稅局提醒,夫妻間相互贈與的不動產標的如為房屋,應由受贈人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並按房屋契價的6%計算應繳納稅額;至於贈與土地的部份,則可選擇課徵或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來土地移轉第三人時,再以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徵土地增值稅。
未依規定申報契稅?「加徵1%怠報金」
地稅局指出,若未依規定或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每超過3日就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此外,若有匿報或短報的狀況,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了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
舉例來說,A先生在112年1月26日將房屋賣給B小姐,依規定應於112年2月24日前申報,但B小姐卻在112年3月2日才申報契稅,這時已逾3日未逾6日,該房屋的標準價格為80萬元,則B小姐應納的怠報金為480元。
計算公式:80萬元×6%×1%=480元
「契稅」是什麼?契稅稅率會因何不同?
所謂的「契稅」,指的是不動產(包括土地+建物)所有權轉移時,政府所徵收的租稅,屬於財產稅與地方稅的一種。房屋移轉包含「買賣、贈與、佔有、交換、設典、分割」等移轉行為。
而契稅是誰來負擔? 契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為最後獲得不動產所有權的人,也就是契稅買方,簡單來說,最後這筆建物是屬於誰的就由誰繳契稅。
契稅試算公式為,「契稅」 = 「房屋現值」×「契稅稅率」
▲圖表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