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醫療支出抵稅 植牙費用1情形不可以 月子中心也不行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於113年5月31日截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在選擇適用列舉扣除額時,如果是基於美容目的的醫療費支出,不可申報列舉扣除。

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醫藥及生育費支出,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而且是針對個人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才可列報作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如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應以減除保險給付後的差額列舉申報扣除。

其中,因治療牙病所需的鑲牙、假牙、植牙及齒列矯正的醫療費,可以列舉扣除,報稅時只須檢附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就能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不過,若是美容性質的鑲牙、植牙、齒列矯正,以及整形,或是坐月子支出等,因不符合規定醫藥及生育費的用途,支出的費用不能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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