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富榮綱變更減資換股基準日及預計換股作業計畫書等相關事宜
日 期:2024年12月17日
公司名稱:富榮綱 (3115)
主 旨:富榮綱變更減資換股基準日及預計換股作業計畫書等相關事宜
發言人:陳銘寬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NA
2.減資基準日:113/12/02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一)本公司業經113年6月19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彌補虧損乙案,並奉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3年11月26日證櫃監字第1130010062號函核准申報生效
在案。為辦理減資股票換發作業,爰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及「上櫃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之規定,
訂定本作業計畫書。
(二)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含歷年發行之全部股票,計普通股43,697,600股
(含私募普通股23,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436,976,000元。
(三)本次減少資本新台幣114,999,850元(含私募60,529,560元),每股新台幣10元,
銷除已發行股份11,499,985股(含私募普通股6,052,956股),用以彌補累積虧損;依
公司法第168條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有股份比例減少之,減資比率為26.3172%。
(四)本次減資後換發股票總數計32,197,615股(含私募普通股16,947,044股),每股面額
新台幣10元,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321,976,150元。
(五)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依其持
股比例銷除股份,每仟股約減少263.172股(即每仟股換發736.828股),減資後不足一股
之畸零股,股東可自減資換股停止過戶前五日起至停止過戶前一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
機構辦理合併湊成整股之登記,未辦理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減資換股
基準日前股票集中市場收盤價,按比例計算折付現金(抵繳集保劃撥費用或無實體登錄
費用)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收盤價承購。
(六)本次換發之新股票採無實體發行,相關作業配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辦理。
(七)減資換發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
(八)減資換發股票預計日程:
1.舊股票最後交易日:114年1月8日。
2.舊股票停止交易期間:114年1月9日起至114年1月17日止。
3.舊股票最後過戶日:114年1月12日。(因最後過戶日114年1月12日適逢例假日,故現場
過戶請於114年1月10日(星期五)下午4時30分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掛號郵寄
者以114年1月12日(最後過戶日)郵戳為憑)
4.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14年1月13日起至114年1月17日止。
5.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114年1月17日。
6.新股票上櫃買賣日(舊股票終止上櫃日):114年1月20日。
7.自新股票上櫃買賣之日起,原上櫃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為買賣交割之標的。
(九)換發之程序及手續:
1.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之股東,
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以利辦理股票換發作業。
2.舊股票已辦妥過戶手續者:請股東攜帶舊股票、原留印鑑、集保存摺影本、換發股票
申請書及無實體登錄專戶轉帳申請書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換發及劃撥作業。
3.舊股票買進未辦理過戶者,持舊股票及其轉讓過戶通知書、買進報告書或交易稅單、
股票領回號碼清單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原留印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4.已送存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上櫃買賣日
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櫃買賣,股東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5.股票換發處所: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電話:(02)2371-1658。
(十)本作業計畫書由本公司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備後辦理之;
若內容因法令或客觀環境而需變更或修正時,擬請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十一)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4.換發股票基準日:114/01/17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1/13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1/17
7.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8.新股預計上櫃日:114/01/20
9.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15,250,571股
10.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
率(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47.37%
11.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該計畫書如因主管機關審核或其他事實而有變更之需要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