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天揚董事會決議辦理114年私募普通股案(增列證券承銷商必要性及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日 期:2025年04月08日

公司名稱:天揚 (5345)

主 旨:董事會決議辦理114年私募普通股案(增列證券承銷商必要性及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發言人:王彥尊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0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可能之應募人 與公司間關係

達潤投資有限公司 法人董事

杰爾發有限公司 法人董事

昕恒投資有限公司 法人董事

王昭卿 法人代表

謝岱玲 法人代表

謝岱杰 法人代表

謝凱安 法人代表

其他尚未洽定之應募人,由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

之規定洽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

總數不逾50,000,000股,擬分5次辦理,每次不超過1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總數不逾50,0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參考價格之決定: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

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

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

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

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之。

(2)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不低於參考價

格之8成)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整體營運情形決定之。

(3) 本次私募普通股為因應市場之變化,公司穩健經營及財務結構安全之考量,

可能有低於面額發行之必要,其價格之訂定,因已依據法令規範之定價辦理

且已反映市場價格狀況,應屬必要及合理。如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依前述之

定價方法致私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而造成公司累積虧損時,未來將視公司營

運及市場狀況,以辦理減資、盈餘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之方式處理。

(4) 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其訂定方式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充實公司營運資金,用於公司因應未來計畫的持續研發、產品產出、各式產品之

行銷、後勤及日常營運等相關資金的需求,預期可提升公司的營運。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評估資金市場及募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故擬以私募方式於適當

時機向特定人募集資金,以達到迅速挹注所需資金之目的,以維繫公司營運及確保

股東權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待定

11.參考價格:待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待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轉讓限制需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

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後,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將向主管

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授權董事會若無法於期限內辦理完成分次私募事宜,或於剩餘期限內已無繼續分次私

募之必要,得於期限屆滿前召開董事會討論,決議原私募計畫仍屬可行,得免退還所

收取股款予應募人。

(2)本次私募普通股如有未盡事宜,及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客觀環境改變等而有

修正之必要,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3)本次私募普通股案,已洽請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必要性及合理性之評估

意見在案,業經114年4月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