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天剛接獲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保護中心之存證信函後續處理事宜

日 期:2024年11月27日

公司名稱:天剛 (5310)

主 旨:天剛接獲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保護中心之存證信函後續處理事宜

發言人:呂國雄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本公司前董事長鄧光明、陳園榜(原名陳沅榜)及資深協理暨財會主管周家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12年度偵字第43307號、113年度偵字第7571號、第7572號及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

4.事實發生日:113/11/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3年度金重訴

字第12號)(請參考113年9月24日相關重訊),對鄧光明、陳園榜、周家祺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如下:

一、被告鄧光明、陳園榜、周家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億6,360萬元,及自本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鄧光明、朱國榮、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億5,179

萬3,29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被告鄧光明、陳園榜、周家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42萬9,435元,及自本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6.處理過程:

本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除將對鄧光明等3人提起民事訴訟外,並應積極參與該刑事訴訟。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活動正常,而本案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案經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委任陳博文律師擔任本公司之訴訟律師及評估進行後續處

理方式,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合法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