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唐榮公司高雄市三民區新都段52、53地號,標售結果。

日 期:2019年04月18日

公司名稱:唐榮公司 (2035)

主 旨:唐榮公司高雄市三民區新都段52、53地號,標售結果。

發言人:潘永山

說 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高雄市三民區新都段52、53地號。

2.事實發生日:108/4/17~108/4/17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高雄市三民區新都段52、53地號:1,125.29平方公尺(340.4坪),

每單位價格:1,081,375元/坪,交易總金額:368,100,0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本筆交易相對人為京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非本公司之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高雄市三民區新都段52地號,預計處分利益:32,213,584元。

高雄市三民區新都段52地號,預計處分利益:115,745,349元。

合計預計處分利益:147,958,933元。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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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

1、得標人得標之金額即為土地總價款,總價款扣除10%押標

金之標款分二次繳納,第一期期款得標人應於契約當日支

付得標價金之20%,逾期不繳納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其

所繳價款不予發還。

2、第二期期款為總價款之70%,得標人應於簽訂契約完成翌

日起三個月內繳清,如不按期繳納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

其已繳價款在得標總價款30%範圍內不予發還,該筆土地

由本公司重新公告標售。

3、得標人應將各期應付價款?至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

帳戶內(臺灣銀行鼓山分行帳號051-031-053384號)。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委託「元一國際不動產估價事務所」、

「利眾不動產估價事務所」、

「愷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長興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辦理估價。

參考實價登錄行情及本公司董事所提供之估價資料。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元一國際不動產估價事務所」估價金額:

高雄市三民區新都段52地號:54,488,700元。

高雄市三民區新都段53地號:167,111,700元。

合計金額:221,600,400元。

「利眾不動產估價事務所」估價金額:

高雄市三民區新都段52地號:50,632,440元。

高雄市三民區新都段53地號:155,295,630元。

合計金額:205,928,070元。

「愷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高雄市三民區新都段52地號:44,026,200元。

高雄市三民區新都段53地號:135,024,200元。

合計金額:179,050,400元。

「長興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高雄市三民區新都段52地號:46,046,026元。

高雄市三民區新都段53地號:141,228,548元。

合計金額:187,274,574元。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元一國際不動產估價事務所估價師:邱俊元。

利眾不動產估價事務所估價師:蔡永利。

愷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師:葉純榮。

長興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師:吳國仕。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依前序

(96)高市估字第000055號

(95)高市估字第000046號

(103)高市估字第000086號

(105)南市估字第000063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是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無此狀況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本次處分畸零土地,除用以活化土地資產,

並可改善財務狀況,彌補公司累積虧損。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1.民國107年9月11日

2.不適用,請寫原因

3.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4條第3

項規定,得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擬追認後補行

公告董事會通過日期

(以上文字請自行增刪)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1.民國107年9月11日第一屆審計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2.不適用,請寫原因

3.待監察人承認後補行公告

(以上文字請自行增刪)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