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漢康對林伯翰等提出詐欺等告訴,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公司聲請再議
漢康(5205)本公司對林伯翰、張文洲、鄭進財及戴嘉伶等人,提出詐欺、背信及侵佔告訴案,交付審判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鄭進財、張文洲、戴嘉伶、林伯翰
(2)法院名稱及處分機關: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3)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聲判字第235號
2.事實發生日:105/03/1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一、本公司對林伯翰、張文洲、鄭進財、戴嘉伶依法提出詐欺、背信及侵占等告訴乙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依法聲請再議(詳104年8月24日重大訊息)。
二、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維持不起訴處分。另被告鄭進財、張文州涉犯侵占罪部分、被告林伯翰涉犯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核本公司陳訴屬告發性質,不得聲請再議。(詳104年10月6日重大訊息)。
三、本案經律師聲請交付審判,經法院裁定聲請駁回。
4.處理過程:將請律師評估處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營運一切正常,對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