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 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子基金投資於中華 民國及外國前述投資地區及範圍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之限制: (1) 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存託憑證、債券(含 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反向型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 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之資產等,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 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70%)(含); (2)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六十(60%)(含); (3) 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三十(30%)(含)。投資所在國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 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 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含)。所謂「非投資等 級債券」,係指: A. 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 機構評定等級。 B. 前述 A.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 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 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 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 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規 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C.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 益證券(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 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 機構評等。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非投資等級債券」之規定時,從 其規定。本基金所持有之非投資等級債券,係以投資當時之信用評 等等級為標準,如嗣後經信用評等機構調升信用評等等級或因有關 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非投資等級債券」之規定,則不列入第(3) 款所述非投資等級債券總金額百分之三十比例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