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標的,並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A.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承銷股票、特別股及存託憑證)、債券(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之資產等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B.投資於美國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前述所稱「美國之有價證券」,包括:(a)於美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包含商品 ETF);或(b)於美國發行或交易之債券,或由美國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c)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有價證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美國;或該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商品 ETF)之主要投資國家為美國者。(2)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第(3)款第D目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家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