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台灣存託憑證、上市受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債券換股權利證書、金融債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本基金為避險需要,得從事經金管會核准之相關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選擇權之交易,但須符合金管會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於經理公司開始從事該項交易一個月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體既有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