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項所列示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科技相關產業股票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且投資於高股息股票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二)所謂「科技相關產業」,係指上市或上櫃公司產業類別為半導體業、電腦及週邊設備業、光電業、通信網路業、電子零組件業、電子通路業、資訊服務業、其他電子業等電子相關產業,及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電子類指數或電子工業類指數所涵蓋之產業。若日後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於產業類別劃分有所異動,本基金得參照其最新定義之電子相關產業。(三)所謂「高股息」股票,係指該股票之現金股息殖利率在上市及上櫃股票之現金股息殖利率由高至低排序中位於前二分之一(含)之股票。前述現金股息殖利率,以現金股息除以股價計算之;經理公司並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之第十個營業日前檢視該等投資標的。所謂現金股息,於每年六月檢視時係指該股票之發行公司最近一年內已公布(經董事會或股東會通過)之現金股息,於每年十二月檢視時係指以該股票之發行公司當年度前三季合計之每股盈餘乘以最近三年平均之現金股息發放率後推估之現金股息。所謂股價,係指檢視時之前一個月最後一個營業日該股票收盤價。本基金如因定期檢視結果,認有投資標的不符合前述高股息股票之認定標準以致未達信託契約第13條第1項第款高股息股票之投資比例者,經理公司應於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信託契約第13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投資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