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本基金投資範圍及標的詳於前述(八)。2.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之限制:(1)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債券(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反向型ETF、商品ETF及槓桿型ETF)、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等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2)本基金得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並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A.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家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B.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本基金所持有之非投資等級債券,係以投資當時之信用評等等級為標準,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升,致使該債券不符合本款「非投資等級債券」定義時,則該債券不計入前述「非投資等級債券」百分之三十之範圍。 C.投資於Rule144A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