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 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認購(售)權證、 認股權憑證、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台灣存 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 可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 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 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依金融資產證 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二)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 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投資 於「核心戰略建設」股票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前述「核心戰略建設」係指 IC 製造、IC 設計、電信、網路設備、散熱、 NB、PCB、太陽能、風力發電、電動車、智慧物流、水資源、廢棄物處理、新 藥、保健、醫美、機械、衛星、天然氣、水泥、鋼鐵、玻璃等產業。 (三)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第(二)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 止前一個月,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 情形之一:1.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 本數)。 2.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含本數)。(四)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二) 款之比例限制。 (五)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 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 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 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 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