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下列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興櫃股票、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台灣存託憑證、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2. 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瑞士、荷蘭、韓國、日本、中國大陸、香港、泰國、馬來西亞、加拿大、澳洲、奧地利、西班牙、芬蘭、愛爾蘭、義大利、瑞典、墨西哥、以色利、巴西、印度、波蘭、俄羅斯、南非、新加坡、印尼、挪威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 、日本店頭市場(JASDAQ) 、韓國店頭市場(KOSDAQ)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各國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上述國家交易之債券,其中可轉換公司債得以其發行人之債務信用評等等級為準,若所投資之公債本身無信用評等等級,則以該公債之國家信用評等等級為準。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依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