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
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之有價證券。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含 NVDR)、不動產投資信託普通股(REIT common equity)等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前述(八)2.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高股息股票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高股息股票係指股利率(股息÷股價)高於市場平均水準之股票。前述市場平均水準意指過去四季度 MSCI 全球指數( MSCI AC Index)之平均股利率。經理公司應於每季終了之次月最後一個營業日,更新前一季市場平均水準資訊。
3.本基金依前述(九)2.規定持有之股票,於持有後,若因該股票之股利率改變而導致低於市場平均水準時,經理公司應於該情事發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之規定。
4.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九) 1.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三十個營業日;
(2)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3)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實施外匯管制者;
(4)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者;
(5)本基金投資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任一國家或地區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發布之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起,迄恢復正常後三十個營業日止:
a.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10%)
以上(含本數);或
b.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
(20%)以上(含本數)。
5.俟前款(2)、(3)、(4)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九) 1.之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