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保持高流動性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子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以外幣計價之貨幣市場工具及短期債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本子基金得運用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有價證券(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證券化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附買回交易(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
(2) 本子基金得運用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外之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有價證券(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證券化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附買回交易(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
(3) 原則上,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運用或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之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需達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且運用或投資於人民幣計價之資產總額應達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以上;
(4)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經理公司為分散基金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經理公司得不受前述(3)所列投資比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