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金以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為投資目標。本基金採取指數化策略將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投資於大陸地區,且自開始追蹤標的指數之日起,投資於大陸地區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二)為符合本基金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之目標及資金調度之需要,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股票、存託憑證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期貨、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以使基金投資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加計證券相關商品之整體曝險,能貼近基金淨資產規模之百分之百,但須符合金管會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所稱證券相關商品包括但不限於:
1. 香港交易所之恒生指數期貨、小型恒生指數期貨
2. 香港交易所 H 股指數期貨、小型 H 股指數期貨
3. 新加坡交易所新華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
4. 未來如經金管會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如: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滬深 300 股指期貨、大陸地區、香港及新加坡等國家或地區發行或交易與大陸地區股價指數、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連動之證券相關商品等),亦將納入本基金得投資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