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2、本基金投資於大陸地區或香港地區證券交易所,或以在大陸地區、香港地區企業所發行而於美國證券交易所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存託憑證、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括放空型ETF及商品 ETF)或經金管會規定之評鑑機構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一定等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 於大陸地區、香港地區及美國交易之債券,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