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及由大陸地區之企業所發行而於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所及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或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
(二)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1.香港、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以及由大陸地區之企業所發行而於新加坡、美國、英國等國之證券交易所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括商品ETF(Exchange Traded Fund))或存託憑證(Depositary - 2 - Receipts),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於上述投資所在國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2.經金管會核准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3.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依修正後之規定。